5月7日
,《中国教育报》第六版“高考周刊.实践探索”版面重点刊载了我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郭丹教授的文章——《独立学院如何保障重点投入》。文章中,郭院长详细阐述了当前独立学院的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表达了个人对独立学院如何保障重点投入的看法和建议。
据悉,郭院长多篇文章先后刊登于《福建日报》、香港《文汇报》、上海《文汇报周刊》等国内知名报刊,文章多次被转载,广受读者的好评与来信。
《独立学院如何保障重点投入》原文如下:
独立学院如何保障重点投入
文/郭丹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对于独立学院来说,首先是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办学性质。目前有不少独立学院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身份并没有确认清楚,因此,在建设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带出了许多问题。如非营利学院的财产归属、合理回报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纳税问题,举办方的原始投入和办学运行中的常规经费投入如何区别,盈利的获取与建设的再投入如何区别,等等。
应该说,目前独立学院的举办投资方都具有“投资”性质。正如有的论者指出,民办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可能无一不标榜自己是“非营利性办学”,但其实都把获得盈利作为办学的目的。按照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独立学院应该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出资方。大部分独立学院也都有一个实质性的出资企业或出资人。但是,大部分独立学院的出资方都是抱着“投资”的目的来出资的。既然是投资,当然要获取收益。因此出资方抱着办公益事业而不讲求盈利和回报的情况是很少的。大部分出资方都希望从学费的收取中有所盈利,而这恰恰是不符合规定的。教育部26号令明确规定:“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既然如此,把学费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合理回报提取是不符合规定的。这就与投资方的投资初衷相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投资、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如果“营利性办学”,那么其税收等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纳税之后,“合理回报”的空间变得很小,这是投资方不愿意看到的。
在一所民办独立学院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独立学院便面临一个问题,即民间资本办学,出资方是企业或社会财团。当出资方不是将办学当作一个公益事业来对待,而是当作一个产业来投资办学时,出资方要讲求经济效益,讲求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也就是说要有盈利。而母体学校不管其初衷如何,对于办独立学院,主要是作为一项事业来看待的(当然母体学校也是要讲究经济效益的,特别是以独立学院的收入作为母体学校建设经费来源的重要补充的)。本来事业与产业也未必产生矛盾,事业做大了,产业也跟着壮大。可是教育办学作为一个产业,其经济周期相当长,而当投资方急于求取回报时,便容易产生矛盾。一旦投资方发现教育投入的回报与预期的期望值不符时,其投入便可能萎缩。
目前的现状是,相当多的独立学院出资方在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投资速度等方面都出现了问题,或是不愿意全心全意地投入,或是拖延应该建设的项目,或是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完成教学急需的建设,等等。这样,资金投入与办学需求的矛盾便日益突出。独立学院都是高收费的,高收费更应该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但是目前恐怕相当多的民办独立学院都未能做到这一点。因为投资方推迟或缩减教学建设设备、实验室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学院的管理者与投资方实际已构成劳资关系。可是管理者不能只依据投资经费的多少下菜。高等教育应该有的、必需的、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投资方必须提供。不能因为投资方不投资,就不设课或缩减培养计划。否则,如何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
纲要把过去提的投资办学改为捐资办学,说明教育作为一个公益事业,它培养的是人才,其产品的性质本身就具有社会服务的特性。即使是民间资本投入的独立学院,也不能等同于民办企业,把它当作一个讲究性价比的企业来经营和看待。正如有的论者指出,举办者的投资行为包含了公益性,即使民办高校出现了营利行为,也不能否认其公益性。
从大的方面说,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都承担着国民教育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资源和教育资产,同样是国民教育的资源。不仅如此,教育规划纲要也强调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所以,从具体的地方政府来说,独立学院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培养适合于经济发展的实用型人才,可以起到最直接的作用。针对独立学院的上述情况,应该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经过评估合格,特别是办学质量高的独立学院给予公助,可以参照地方公办本科高校的政府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公助。这样更有利于独立学院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出资方视民办高教如同办私人企业,在投入产出的追求和公益事业的财产所属方面的私有概念,真正建立起“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理念。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华体会平台_华体会(中国)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