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9〕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开展人才储备工作,建立人才储备工作机制,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吸纳人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开展人才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才储备工作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手段对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有目的地进行储备、配置、培养的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人才积蓄机制,也是促进毕业生就业,建设人才强省的一项有效措施。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工作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在全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开展人才储备工作,不断扩大人才储备规模、完善政策机制,发挥人才储备工作作为"就业缓冲港"和"人才蓄水池'' 的作用,对于促进毕业生就业,解决基层吸引人才难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对人才储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借鉴和推广福州市等地开展人才储备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积极吸纳储备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率低、就业难和人才外流等问题的解决,推动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大人才储备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闽政〔2009〕3号文件精神,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以待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人才储备机制,对各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返乡的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开发、边使用、边培养的办法,为全省人才队伍积蓄后备力量,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
(一)进一步扩大人才储备规模。未建立人才储备中心的设区市,2009年要尽快建立人才储备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开展人才储备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人才需求和高校毕业生返乡情况,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人才吸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帮助"双困"毕业生就业与人才储备结合起来。已开展人才储备工作的地方,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储备规模,加大吸纳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力度。
(二)认真落实储备人才的生活待遇。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每月享受政府提供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确定补贴标准,储备期限一般为一年。储备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正式上岗后,即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各地人才储备中心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为存在住宿困难的储备人才免费提供统一住宿,或发放房租补贴。
(三)积极为储备人才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各地人才储备中心要为储备人才免费提供求职信息、择业咨询、推荐就业、职业培训、档案保管等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为储备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帮助。储备人才落实就业单位后,人才储备中心负责及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四)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储备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机构,规范管理。加强对储备人才的教育引导,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储备人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务实客观地求职择业。各地可以组织储备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地方阶段性工作项目任务,加强实际工作能力锻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安全管理,增强储备人才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人才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对人才储备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认真做好人才储备工作的预测、规划、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要加大对人才储备工作的投入,确保人才储备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人才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对于储备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数量较多,储备工作开展较好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省财政将根据其工作成效和当地财政状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另行制订。
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思路,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储备工作;要加强宣传,开展"人才储备政策进校园"宣传活动,扩大人才储备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强化服务,积极为储备人才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和生活保障,为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帮助;要及时将年度人才储备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省人事厅备案,注意研究和解决人才储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才储备工作深入开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